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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25 00:00:00.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宜,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1
联系人:茅斐
联系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15158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为《关于终止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5月23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条(三)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17:00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1
联系人:茅斐
联系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见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见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见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1)、(2)项中的公章、业务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同时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授权为准。同时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了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须经前述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6月25日或2018年6月26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则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茅斐
联系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电子邮件:@
网站: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照常进行,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提议终止《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终止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实施基金财产清算。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关于终止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8年月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表决票上的签字/
盖章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大会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2、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附件三: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6月22日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前述授权有效期自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则本授权继续有效。前述授权有效期至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3月7日成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鉴于目前市场环境的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终止基金合同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方案要点
(一)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二)基金财产清算及相关业务处理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次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本基金清算程序中,考虑到实际情况,清算费用可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如出现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本基金仍将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次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9、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74号)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2月28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7日生效。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流动性风险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次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敬请持有人关注本基金清算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如出现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本基金仍将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次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151587
电子邮件:@
网址: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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