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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2号)

来源:基金公司官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05 00:00:00.0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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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 年12 月1 日证监许可
[2016]2934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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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
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
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7 月23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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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九、基金的投资 ................................................................................................ 58
十、基金的业绩 ................................................................................................ 7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8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十七、风险揭示 ................................................................................................ 91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9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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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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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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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锐
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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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3、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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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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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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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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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
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孟朝霞女士,董事,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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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同
意刘轶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孟朝霞女士代行督察长职
务。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2007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
管兼创始人、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
监控部成员、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联资
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
品公司副总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
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
Eugen Loeffler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年3月底退休前,
担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
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1990年起进入金融行业,他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
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公
司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
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
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
管、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股
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贝多广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学位。曾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
分校和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担任客座研究员,并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中金公司和美国摩根大通。贝先生曾出版多项专著,获得过
孙冶方经济学论文奖,主持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近年来关
注普惠金融,并主持相关课题研究。贝先生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
融研究院院长、财政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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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
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
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
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
产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 年11 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
中国区负责人。2010 年7 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
席执行官(总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
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务。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人力综
合部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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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同意刘轶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孟朝霞女士代行督察长
职务。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务。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
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
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王超伟先生,硕士研究生。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在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总部任投资经理。2011年8月至2015年9月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15年9月加入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2月起担任国联安鑫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兼任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7年1月起兼任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远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国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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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投资部(筹)负责人)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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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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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
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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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
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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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
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
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
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
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
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
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
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
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
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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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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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
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
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
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
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
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12 月19 日,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中国民生银行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功发行了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10 月26 日,民生银行成
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
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中国民生
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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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
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
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
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
行形象。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
度中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21 世纪传
媒颁发的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
投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
行荣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
任指数第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
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
项目奖”。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
新服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获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
济观察》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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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
奖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
金投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14-2015 年度中国卓
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
行”两项大奖。
2016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2016 胡润中国新金融50 强和2016 中国最具
创新模式新金融企业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
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
工作,具有25 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
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
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
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68 人,平均年龄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
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
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
服务。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181 只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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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于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
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
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
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
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
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
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
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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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
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
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
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
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
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
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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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
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
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
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
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
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
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
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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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电话:010-57092592
联系人:徐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
2)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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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
4)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
5)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5146
联系人:施亮洲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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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楠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
7)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魏纯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
8)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9)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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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电话:025-52278866
联系人:贾国荣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
10)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15618885038
联系人:余翼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1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
12)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朱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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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13)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李晓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
14)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1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
15)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1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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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17)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http://
18)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郭丹妮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
19)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 号同花顺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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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
20)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15249236571
联系人:陈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21)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李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
22)名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电话:0571-8833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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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
23)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
24)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25)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 号盈科中心东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010-85643600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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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
27)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28)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
29)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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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30)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31)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 栋11 层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
32)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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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
期)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
33)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34)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刘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
35)名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36 层36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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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F 座12 层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
36)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
37)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 座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
38)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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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39)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 号武林时代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
40)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
41)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8 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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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
42)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 栋标准
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 号君派大厦16 楼
法定代表人:程雷
电话: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
43)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
44)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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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名称: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391 号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电话:021-60907979
联系人:黄志鹏
客户服务电话:021-60907978
网址:
46)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楼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楼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樊晴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47)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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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
49)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021-3376-8132
网址: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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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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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6 年12 月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2934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募集期为2016 年12 月19 日至2017
年1 月18 日止。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240,776, 份
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856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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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7
年1 月23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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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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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从
基金托管账户划出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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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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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
100 万≤M<500 万 %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
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
7 日≤T<30 日 %
30 日≤T<1 年 %
1 年≤T<2 年 %
T≥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365 日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 日、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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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 日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 元和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金额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 9,(元)
申购费用=10,000- 9, = (元)
申购份额=9,= 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可得到8,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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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2:申购金额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8,92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可得到8,927, 份基金份
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3 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则投资
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 (元)
赎回费用= 10,×%=(元)
净赎回金额=10,= 1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3 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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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数
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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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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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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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介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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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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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具有较高成长性及盈利质量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
条件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
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
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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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
1)定量分析
本基金从获利能力、资本成本、增长能力以及股价的估值水平等方面
对上市公司进行定量分析。
首先,通过ROIC(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获利能
力,通过WACC(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资本成
本,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资本成本指标相结合,选择出创造价值的公司。
其次,对公司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以及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成长
性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把握公司成长性的主要指标。本基金将在考察
历史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基础上,结合分析公司的产能扩张、主导产品
的市场供求变化趋势、行业竞争格局以及产品的差异性或替代性等因素,
参考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准确把握预期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的质量和有效性。
主营业务利润率是企业一定时期主营业务利润同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
比率。它表明企业每单位主营业务收入所产生的主营业务利润,反映了企
业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即主营业务利润率较高,表
明其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2)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把握中长期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
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宏观及行
业经济变量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判断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
机。本基金从经济周期因素、行业政策因素和行业基本面(包括行业生命
周期、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行业内竞争态势、行业收入及利润增长
情况等)三个方面评估行业的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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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进一步从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和商业模式等方面,把握公司的
成长性。
①技术优势分析。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可持续的研发能力及研发投入,
可以促使公司所掌握的技术不断转化为新产品或服务,为公司成长提供动
力。本基金通过分析公司拥有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数量、新产品的数量及
推出的速度、核心技术是否具有较高的竞争壁垒、产品和研发上的经费投
入情况等,判断公司的技术优势及其可持续性。
②资源优势分析。垄断资源可以为公司在较长时期内的发展提供较好
的利润来源。对于具有特许权、专有技术、品牌等独特资源或者矿产、旅
游等自然资源的公司,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对公司的行业垄断性、进入壁垒、
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的分析,判断公司的资源优势是否支持其持续成长。
③商业模式分析。公司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潜
力,独特的商业模式将支持公司的快速发展。本基金将从商业模式的独特
性、可复制性、可持续性及赢利性等角度考察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符合行
业发展的趋势、是否可以维持公司销售规模和盈利的持续增长。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
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
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
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
小型企业,扩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
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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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
应。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以
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
的变化。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
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
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
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综合分析权证的包括执行价格、标的股票波动率、剩余期限等因
素在内的定价因素,根据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对
价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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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充分利用权证的杆杆比率
高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
因素的判断,将权证、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
持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
益性、风险水平、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以
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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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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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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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300 只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
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制方
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了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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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
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
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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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73,713, 
其中:股票 173,71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71, 
其中:债券 37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43,360, 
8 其他各项资产 449, 
9 合计 217,894,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4,22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7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79,999, 
K 房地产业 9,29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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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3,713,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436 片仔癀 190,000 21,266, 
2 600276 恒瑞医药 251,160 19,027, 
3 600519 贵州茅台 19,000 13,897, 
4 600036 招商银行 450,000 11,898, 
5 601318 中国平安 200,000 11,716, 
6 601009 南京银行 1,500,000 11,595, 
7 601288 农业银行 3,300,000 11,352, 
8 002142 宁波银行 690,000 11,240, 
9 601939 建设银行 1,650,000 10,807, 
10 601398 工商银行 2,000,000 10,64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7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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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8024 宁行转债 3,550 37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
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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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
息披露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招商银行、工商银
行和南京银行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招商银行(600036)的发行主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十四项违法
违规事项于2018 年2 月12 日被中国银监会罚款657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万元,罚没合计 万元。
工商银行(601398)的发行主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
分行由于越权私售对公理财产品、违规修改合同文本销售对公理财产品于
2018 年1 月4 日被齐齐哈尔银监分局罚款1040 万元人民币。
南京银行(601009)的发行主体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由于
违法违规办理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于2018 年1 月9 日被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罚款人民币3230 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
制度的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行为。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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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
5 应收申购款 3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9,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024 宁行转债 371,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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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
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锐意成长: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①-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②-④
2017-01-23 至
2017-12-31 % % % % % %
2018-01-01 至
2018-06-30 -% -% % % % %
2017-01-23 至
2018-06-3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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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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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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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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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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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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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
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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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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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
务规则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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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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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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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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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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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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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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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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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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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11、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对本基金所投
资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披露。
1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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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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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而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
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
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避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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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
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
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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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和期货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如
果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
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
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
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
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得信息较少,对信用
风险评价的难度更高。基金管理人虽会通过建立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信
用风险进行研究分析,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所
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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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如下:
(1)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
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以
使本基金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本
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
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金必
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
价格变动的风险。
(4)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得本基金无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或
者策略失败。
(5)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
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
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
而遭受损失。
(7)合作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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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
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本基金终止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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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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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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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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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
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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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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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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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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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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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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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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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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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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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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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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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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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
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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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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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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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 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 年02 月18 日);提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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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
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95%;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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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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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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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
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首
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五)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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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
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
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
行监督职责(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的除外),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
金管理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
定的比例要求。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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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就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
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
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
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
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
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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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
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
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
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首次投资中期票据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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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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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
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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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
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它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方牟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
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基金募集账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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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应
至少包含基金名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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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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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小数点后第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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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履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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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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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
客服电子邮箱:@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 )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
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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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东山精密、兆易创新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2-0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台海核电、康得新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2-0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有
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2-09
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0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挖
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1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计划收取短期赎
回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2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直
销平台汇款交易方式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26
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年报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
展网上直销平台货币基金转认购业务相关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3-30
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1 季报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0
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中兴通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及参加费率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
表人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济安财
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
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及
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5-0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上海莱士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5-1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苏
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5-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基
金在招商银行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限额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0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中兴通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1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康得新、天齐锂业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16
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中国中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中
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
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27
关于警惕冒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
义开展活动的特别提示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
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
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7-09
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2 季报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7-20
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2、《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快速通道:
长量钱包
主题基金
主题精选
基金筛选
基金诊断
基金对比
定投计算
郑重声明:长量基金网站所发布的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长量基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决策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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