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年第2号)

来源:基金公司官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9 00:00:00.0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2月21日证监许可[2010]228号文核
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
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0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份额分级 ............................................................................................. 56 
七、基金的募集 ................................................................................................. 5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60 
九、双禧 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1 
十、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上市交易 .................................................... 74 
十一、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 76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78 
十三、基金的投资 ............................................................................................. 81 
十四、基金的业绩 ............................................................................................. 92 
十五、基金的财产 ............................................................................................. 93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94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1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2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 105 
二十、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终止运作 .............................................. 109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0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1 
二十三、风险揭示 ........................................................................................... 116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20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0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56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9 
三十、备查文件 ............................................................................................... 160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
额与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8.中证100指数: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1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
而成的成份股指数,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
公司的整体状况。中证1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19.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国联安双
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A份额与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持4∶6的比率不变 
20.双禧100份额: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1.双禧A份额:指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 
22.双禧B份额:指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双禧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3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双
禧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3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3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0.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双禧100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
过场外或场内申请购买双禧100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通过场外或场内将双禧100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双禧100份额与双禧A
份额、双禧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8.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双禧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双禧B份额的行为 
59.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双禧
A份额与六份双禧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
为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
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元的行为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6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双禧1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双禧100份额、
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10% 
67.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双禧A份
额、双禧B份额的行为 
68.元:指人民币元 
69.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曾担任中国太平洋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董事,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2007年起进入金融行业,
历任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
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美国
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
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
司副总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
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财务负责人。 
Eugen Loeffler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年3月底退休前,担任
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
资管理事务。1990年起进入金融行业,他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
理/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安联
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
票团队主管、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
总监、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
部主管、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贝多广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学位。曾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和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担任客座研究员,并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中金公司和美国摩根大通。贝先生曾出版多项专著,获得过孙冶方经济学
论文奖,主持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近年来关注普惠金融,并主
持相关课题研究。贝先生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财政金
融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野村
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
国区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
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
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
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
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年11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2010
年7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现任
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
项目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务。现任太平洋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国慕
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
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人力综合部
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曾担任中国太平洋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
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
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
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
资总监等职务。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
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
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博士学位。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营
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泰
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
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及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硕士研究生。2003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产品开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特别助理、投资组合管理部债券投资助理、基金
经理助理。2010年4月起担任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6月至2017年3月兼任国联安中证股
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
理,2018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冯天戈先生 2010年 4月至 2010年 12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投资部(筹)负责人)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 换比例;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双禧100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 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 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 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 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 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
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
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
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
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
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
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
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
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 亿元,增幅 %。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
同期增加  亿元至 1, 亿元,增幅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亿元至 1, 亿元,增幅 %。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
国《环球金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
最佳数字银行”、“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
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
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
国《财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
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
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
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
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
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
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网址: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 
 
2)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428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 
 
3)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7913 
联系人:李鸿岩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 
 
4)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 
 
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楠 
客服电话:95553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 
 
6)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 
 
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 
 
8)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 
 
9)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 
 
10)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1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12)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
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13)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14)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021-61615146 
联系人:施亮洲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 
 
1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 
 
16)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 
 
17)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 
 
18)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网址: 
 
19)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 
 
20)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 
 
21)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或 95587 
网址: 
 
22)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 
 
23)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 
 
24)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胡星熠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 
 
25)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26)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电话:(0755)83053731 
联系人:刘翠玲 
客服电话:400-8505-505 
网址: 
 
27)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叶佳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 
 
28)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 
 
29)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 
 
30)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493 
联系人:尹旭航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 
 
3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32)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 
 
33)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 
 
34)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010)60834772 
联系人:周雪晴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35)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张鹏 
客服电话:400-6008-008 或 95532 
网址: 
 
36)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37)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 
 
38)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94744 
联系人:胡晨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 
 
39)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 
 
40)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 
 
41)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6100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 
 
42)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464 
联系人:陈诚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 
 
43)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2、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44)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人:翟璟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 
 
45)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 
 
46)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63577946 
联系人:高国泽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 
 
47)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8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48)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王立洲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 
 
49)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533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 
 
50)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51)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 
 
52)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53)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 
 
5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朱玉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 
 
55)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李晓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 
 
56)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57)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网址: 
 
58)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 
 
59)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 
 
60)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 
 
61)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http:// 
 
62)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郭丹妮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  
 
63)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64)名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电话:0571-88337717 
联系人:孙成岩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 
 
65)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 
 
66)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67)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010-85643600 
联系人:姜颖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网址: 
 
68)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 
 
69)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70)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71)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 
 
72)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 
 
73)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74)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刘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 
 
75)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1-342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  
 
76)名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 
 
77)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78)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服电话:010-58170876 
网址: 
 
79)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 
 
80)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81)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 
 
82)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 
 
83)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樊晴晴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网址: 
 
84)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 
 
85)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 
 
86)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100000)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法定代表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联系人:陈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87)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934903 
联系人:王国壮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 
 
88)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13810801527 
联系人:韩锦星 
客服电话:400-088-8816 
网址: 
 
89)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021-50206003 
联系人:杨一新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 
 
90)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 
 
91)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15618885038  
联系人:余翼飞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黎俊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六、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双禧100份额”、 “双禧A份额”与 “双禧B份
额”。其中,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双禧1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4∶6的比率确认为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双禧100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双禧A份
额、双禧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双禧100份
额与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
所有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双禧A与双禧B份额配比不变。 
(1)双禧100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元。
折算后,双禧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份额的份额数按照双禧100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或缩减。若折算前,双禧100份额净值大于元,则折算后双禧1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份额增加;若折算前,双禧100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元,则折算后双禧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份额缩减。 
(2)双禧A、双禧B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双禧A、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元。根据双禧B折算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基金
份额的折算: 
1)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元 
如果双禧B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大于元,则持有人持有的
双禧A份额及双禧B份额的数量在折算前后均保持不变,因折算新增的份额将全
部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元 
如果双禧B份额折算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元,则双禧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B份额数按照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应缩减。为保持双
禧A和双禧B份额比例4:6不变,双禧A份额的折算比例与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
例相同,双禧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A份额数同比例相应缩减,超出份额数将
全部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三)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基金份额配比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率不变。 
3、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1)双禧A、双禧B、双禧100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双禧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份额组合
的净值之和将等于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净值。 
(2)双禧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双禧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其中计
算双禧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
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禧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双禧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双禧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的1元净值为基准采用双
禧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双禧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禧A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双禧100、双禧A、双禧B份额净值的关系,
可以计算出双禧B的份额净值。 
(4)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份额净值公告 
双禧A和双禧B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本基金份额净
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终止运作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0年2月21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0]228号文件核准募集。募集期为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4月9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元计算,本基金募集
期间共募集982,138,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8,043户。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4月16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九、双禧 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双禧 A 份额、双禧 B 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双禧 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双禧 100 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双禧 100 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双禧 100 份额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0 年 6 月 18 日   
赎回开始日:2010 年 6 月 18 日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及代理销售网点规定的具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下午 3:00。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双禧 100 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赎回等业务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双禧 100
份额的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双禧 100 份额的赎回; 
4.当日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双禧 100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双禧 100 份额场外申购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2.双禧 100 份额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
费)。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申购费率 
双禧 100 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①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 %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②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 100 万(含)至 500 万 % 500 万(含)至 1000 万 %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限,但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各银
行网上银行上限标准。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
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双禧 100 份额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
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该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最终解释权
归相关代销机构所有,活动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代销
机构的有关公告。 
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计算方法: 
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 
例 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双禧 100 份额,申购费率为
%,假定申购当日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9, 元  
申购费用=10,000-9,= 元 
申购份额=9,=9, 份 
例 4:如例 3,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假定申购费率也为 %,
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410 份,不足 1 份部
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9, 元 
退款金额=10,000-9,-= 元 
(3)处理方式: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
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 双禧 100 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赎回费率: 
双禧 100 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 7 日以下 % 持有 7 日(含)至 1 年 % 持有 1 年(含)至 2 年 % 持有 2 年(含)及以上 % 注:其中 1 年按 365 天计算,2 年按 730 天计算。 
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 7 日以下 % 持有 7 日(含)及以上 % (2)计算方法: 
双禧 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
日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 
例 5: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双禧 100 份额,持有时间为 8 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假设赎回当日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 元 
赎回费用=10,×%= 元 
净赎回金额=10,-=10, 元  
3.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双禧 100 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5.双禧 100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基金管理人其他相关费用。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双禧 100 份额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情形。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 4、6 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双禧 100 份额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双禧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100 份额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
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双禧 100 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双禧 B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4)暂停赎回:双禧 100 份额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双禧 100 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双禧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双禧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双禧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双禧 100 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双禧 100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适用的基金范围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国联安双
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国联安双力中小板(LOF),
场内简称:国安双力;基金代码:162510)。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另行公告。 
2、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转换费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
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目前,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7 日以下 % 7 日≤持有期<1 年 % 1 年≤持有期<2 年 % 持有期≥2 年 0% 上述赎回费率可能根据本公司公告而进行调整,届时以最新公布的费率为
准。 
3)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
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
金的申购费率),0],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
则取零。 
目前,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 万以下 %  100 万(含)至 500 万 % 500 万(含)至 1000 万 % 10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
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1,200 元申购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份额,申购费率为 %,申购申请当日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  元,则可申购场外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份额
100,000 份。持有一年半后,该投资者将这 100,000 份场外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份额转换为场外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份额,转换申请当日国联
安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份额净值为  元,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则: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0×
=105,000 元;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5,000×%= 元;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申购补差费=0 元; 
转换费用=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105,000-=104,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4,=
104, 份。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
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换
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在相关网点查询
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目前,每次对上述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且如因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出。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5)单个开放日单只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与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与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
具有相同的优先等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
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目前,原持有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前
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
模式的基金份额。 
(7)目前,原持有的基金为场外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场外基金份额。
原持有的基金为场内份额的,由于目前场内尚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持有场
内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欲办理转换业务,投资者须先通过跨系统转登记的方式将
场内基金份额转为场外基金份额,然后再进行基金的转换。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8)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管理人旗下
部分基金的转换业务,享有费率优惠,有关详情敬请参见相关公告或咨询本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上述业务规则具体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换业务规则
并公告。 
4、适用销售机构 
本基金在以下销售机构办理转换业务: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5、重要提示 
(1)基金发行期内不受理基金转入交易申请,该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后受理基金转换业务。新基金的转换规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2)本招募说明书仅对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基金和国联安双力中
小板综指分级基金的转换事项予以说明。 
(3)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4)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二)双禧 100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之第(二)项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双禧 A 份额(基金简称“双禧 A”,交易代码 150012)与双禧 B
份额(基金简称“双禧 B”,交易代码 150013),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10]193 号文批准,自 2010 年 6 月 1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
资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双禧 A 截止 2010 年 6 月 17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上市首日以该基金份额净值  元(四舍五
入至  元)为开盘参考价,并以此为基准设置涨跌幅限制,幅度为 10%;
双禧 B 截止 2010 年 6 月 17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上市首日以该基金
份额净值  元(四舍五入至  元)为开盘参考价,并以此为基准设置
涨跌幅限制,幅度为 10%。 
(一)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及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双禧 A 份额、双禧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该工作日的双禧 100、双禧 A 与双禧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进行揭示。 
(二)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双禧 100 份额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后,可以向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根据基金合同配对转换的规定申请将份额分拆成双禧 A
和双禧 B,分拆后的双禧 A 和双禧 B 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流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双禧 A 份额、双禧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
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双禧 A 份额、双禧 B 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双禧 A 份额、双禧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一、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双禧
10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双禧 A 份额、
双禧 B 份额,以及场内申购买入的双禧 10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禧 100 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禧 100 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禧 A 份额、双禧 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禧 100 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双禧 1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禧 A
份额、双禧 B 份额上市交易或双禧 100 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
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
内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双禧 10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双禧 100 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
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4、根据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发布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的公告》,自 2010 年 6 月 18 日起,基金管理人开通双禧 100 份额的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 
场外认/申购双禧 100 份额的投资者自 2010 年 6 月 18 日起可以通过认/申
购双禧 100 份额的场外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场外认/申购的双禧 100 份额只有
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并通过分拆转换为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 A 份额(简称“双禧 A”)和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B 份额(简称“双禧 B”),才可将双禧 A 或双禧 B 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进行交易。 
持有场内双禧 100 份额的投资者自 2010 年 6 月 18 日起可以通过具有基金
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
场外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场内持有双禧 A 与双禧 B 的投资者
只有通过合并转换为双禧 100 份额,才可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根据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发布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通份额配对转换的公告》,基
金管理人自 2010 年 6 月 18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双禧 100 份额与双禧 A 份额、双禧 B 份
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四份双禧 A 份额与六份双禧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双禧 A 份额与六份双禧 B 份额
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十份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
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10 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双
禧 A 份额和双禧 B 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4:6。 
4、双禧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双
禧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规则 
1、投资者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市证券账户”)申报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的“分拆”
或“合并”指令,申报前需备足对价,即投资者提出“合并”申请时,其所申
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可交易的双禧 A 与双禧 B 基金份额;投资者
提出“分拆”申请时,其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可交易的双禧
100 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通过业务办理机构提出份额配对转换申请的,统一以双禧 100 的
交易代码“162509”作为申请指令的证券代码,以份额为单位进行“合并”或
“分拆”申报。 
3、“合并”或“分拆”每笔申请的份额数必须是 10 份的整数倍,并且,
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机构提交的每笔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并”或“分拆”每笔申报的最低份额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对投资者每笔“分
拆”或“合并”申请的可用份额数量进行检查并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预冻结。 
5、在交易时间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通过深证通 FDEP 消息传输
系统将份额配对转换申报指令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业
务系统。正常情况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 T 日收市
后对投资者 T 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并
进行份额变更处理,办理转出基金份额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份额的登记。自
T+1 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可查询基金份额配对转换的成交情况。 
6、投资者 T 日提出的 M 份份额“分拆”申请被确认成功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者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 M 份双
禧 100,同时增加 4M/10 份双禧 A 与 6M/10 份双禧 B。正常情况下,自 T+1 日
(含该日)起新增的双禧 A 与双禧 B 基金份额可进行交易。 
7、投资者 T 日提出的 N 份份额“合并”申请被确认成功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者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 4N/10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份双禧 A 和 6N/10 份双禧 B,同时增加 N 份双禧 100。正常情况下,自 T+1 日
(含该日)起新增的双禧 100 基金份额可进行赎回等交易。 
8、双禧 100 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双禧
100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9、投资者提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10、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的最新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
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当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保有份额总额接近或高于 100 亿份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拆”申请。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第一项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拆”申
请或发生前述第二项或第三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
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
不高于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 
目前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暂
不收取业务办理费用。相关业务规则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
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中证 100指数的有效
工具,从而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
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以实现对中证 100指数的有效跟踪。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
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结合合理的投资管理
策略等,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股票组合的构建方法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中证 1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
股票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动性、法律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
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分股
等)进行适当替代。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
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跟踪调整,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
整措施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
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
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100指数。 
中证 100指数是从沪深 300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 100只股票组成样
本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
况。中证 100 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好、历史业绩表现突出、编制规则透明度高、
成份股数目适合跟踪、流动性强、市场认知程度高、指数运作体系完备、未来
创新潜力较大等综合优势。 
如果中证 1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1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100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益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正
式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100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
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
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
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首先运用数量化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的研究报告,
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提出研究分析
报告。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
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
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分析报告,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
重构建资产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技术
和方法,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
交易。 
(5)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评估基金投资绩效。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
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密切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股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
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以实
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
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及(6)、(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1,446,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其中:股票 151,44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1,347,  
8 其他各项资产 5,  9 合计 162,79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存在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417,  
C 制造业 50,13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4,732,  
E 建筑业 5,802,  
F 批发和零售业 1,71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3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422,  
J 金融业 68,854,  
K 房地产业 6,81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1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0,14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存在尾差。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5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6,  
S 综合 - - 
 合计 1,30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存在尾差。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228,458 15,649,  2 600519 贵州茅台 10,588 7,729,  3 600036 招商银行 217,504 6,675,  4 601166 兴业银行 262,518 4,187,  5 000651 格力电器 101,512 4,080,  6 000333 美的集团 97,160 3,915,  7 600016 民生银行 597,608 3,788,  8 601328 交通银行 578,697 3,379,  9 601336 新华保险 66,425 3,353,  10 600887 伊利股份 128,000 3,287,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485 信威集团 58, 855,  2 002739 万达电影 20, 446,  3 002936 郑州银行  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
露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和民生
银行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招商银行(600036)的发行主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十四项违法违规
事项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被中国银监会罚款 657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万
元,罚没合计  万元。 
兴业银行(601166)的发行主体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十二项违法违规
事项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 5870 万元罚款。 
民生银行(600016)的发行主体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由于
违反清算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被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得 48,418, 元,并处罚款 114,639, 元,合计处罚金额
163,057, 元。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
的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0333 美的集团 3,915,  重大事项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0485 信威集团 855,  重大事项 2 002739 万达电影 446,  重大事项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②-④ 
2010-04-16至 2010-12-31 % -% % % % -% 2011-01-01至 2011-12-31 -% -% -% % % % 2012-01-01至 2012-12-31 % % % % % -% 2013-01-01至 2013-12-31 -% -% -% % % % 2014-01-01至 2014-12-31 % % % % % % 2015-01-01至 2015-12-31 -% -% -% % % % 2016-01-01至 2016-12-31 -% -% % % % % 2017-01-01至 2017-12-31 % % -% % % -% 2018-01-01至 2018-06-30 -% -% % % % -% 2018-01-01至 2018-09-30 -% -% % % % -% 2010-04-16至 2018-09-30 % % % % % -%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
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1、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
(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例6:假设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55亿元,双禧100份额、双
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分别为12亿份、16亿份与24亿份,则双禧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12+16+24)=元 
2、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本基金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双禧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
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净值。 
(2)双禧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
其中计算双禧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禧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双禧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双禧A的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1元净值为基准采用双禧A份额的
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计算出双禧A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双禧A、双禧B和双禧100份额
净值的关系,计算出双禧B的份额净值。 
(4)如果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双禧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元,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
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元。 
(5)双禧A、双禧B折算日折算后份额净值都调整为元,折算后双禧
A、双禧B的份额净值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6)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上一折算日后第 个自然日,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
定存年利率为 。则第 个自然日,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如下: 
 
 
t
ttt BNAVANAVNAV ) ()( 、、
R t
365/%)(1 tRANAV t  )(
/))(( ttt ANAVNAVBNAV )(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例7:假设上一折算日后第100个自然日,双禧100份额净值 分别为
、、,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存年利率为%。 
(1)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和双禧B的份额净值为: 
 
 
(2)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和双禧B的份额净值为: 
 
 
(3)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和双禧B的份额净值为: 
 
 
由于双禧B份额净值小于元,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自
该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
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tNAV

/100%)%(1 tANAV )(
/)( tBNAV )( 
/100%)%(1 tANAV )(
/)( tBNAV )( 
/100%)%(1 tANAV )(
/)( tBNAV )(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本基金任一类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份额净值的%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任一类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双禧A
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
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是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
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 个月的,按照3 个月
收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年。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年
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双方确
认的金额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下限,则
该下限超出正常指数使用基点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下限-
该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九、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内容。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九、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内容。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日 
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始至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双禧B的份额净值都大于元,则最后工作日为基金份
额折算日;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T日)双禧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元,
则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2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如,假设本基金成立于2010年3月17日,则基金运作满三年的对应日为2013
年3月16日(周六),基金运作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为2013年3月15日(周五),
如果2010年3月17日至2013年3月15日期间,双禧B的份额净值都大于元,
则基金份额第一个折算日为2013年3月15日。 
基金份额第一个折算日的次日为2013年3月16日,运作满三年的对应日为
2016年3月15日(周二),基金运作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为2016年3月15日(周
二),如果2013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的2015年11月27日(周五)双
禧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元,则基金份额第二个折算日为2015年11月27
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1日。 
基金份额第二个折算日的次日为2015年12月2日,运作满三年的对应日为
2018年12月1日(周六),基金运作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11月30日(周
五),如果2015年12月2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双禧B的份额净值都大于
元,则基金份额第三个折算日为2018年11月30日。 
基金份额其他折算日的计算以此类推。 
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双禧A与双禧B份额配比不变。 
(二)基金份额折算类别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触发条件不同,基金份额折算日分为基金份额到期
折算日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折算也相应地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始至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双禧B的份额净值都大于元,则最后工作日为到期折
算日。在到期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始至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双禧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元,则该日后的三个工
作日内某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具体的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公告。在到点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法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折算方法一致,均按以下方法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双禧100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元。
折算后,双禧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份额的份额数按照双禧100份额折算
比例相应增加或缩减。若折算前,双禧100份额净值大于元,则折算后双
禧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份额增加;若折算前,双禧100份额净值小于或
等于元,则折算后双禧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份额缩减。 
双禧100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100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禧100份额的份额数×双禧100份
额的折算比例 
双禧1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双禧A、双禧B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双禧A、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元。根据双禧B折算日折算前的份额净值,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基金份
额的折算: 
(1)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的份额净值大于1元 
如果双禧B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份额净值大于元,则持有人持有的双禧A
份额及双禧B份额的数量在折算前后均保持不变,因折算新增的份额将全部折
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A份额(或双
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折
算前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份额数×[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
折算比例-1] 
折算后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份额数=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
折算前的份额数 
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元 
如果双禧B份额折算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元,则双禧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B份额数按照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应缩减。为保持双
禧A和双禧B份额数比率4:6不变,双禧A份额的折算比例与双禧B份额的折算
比例相同,双禧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A份额数同比例相应缩减,超出份额数
将全部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禧B份额的份额数×双禧B份额的
折算比例 
双禧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禧A份额的份额数×双禧A份额的
折算比例 
双禧A份额超出份额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折算前双禧A份额的
份额数×(折算日折算前双禧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禧A和双禧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双禧A份额份额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
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折算后双禧100份额的总份额数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折算后双禧100份额的总份额数=双禧100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双禧A份
额份额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双禧B份额份额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
场内份额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禧A份额与双
禧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双禧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在基金份额实施到期折算前,基金管理人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就实施到期折算的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本基金运作期间,如双禧B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高于元,但在下
一开放日不高于元的,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的可能性及
有关事项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进行提示性公告。 
3、本基金运作期间,如双禧B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小于或等于元,
则该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的有关事项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4、基金份额到期或到点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的具体内容。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二十、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可申请终
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
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
份额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
定的,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禧A份额、
双禧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双禧A份
额(或双禧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
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禧A份额(或
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双禧100份额的
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份额数
×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全部转换为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
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双禧A份额和双禧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双禧100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双禧 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双禧1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双禧1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
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份额的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双禧1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双禧100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双禧100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30.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后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份额转换; 
3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2.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及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本
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双禧A份额与双
禧B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二十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4、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5、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100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增发、配股、分红等,或者因新股认购、基金现
金资产拖累、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基金的收
益水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
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
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本基金的双禧 100 份额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双禧 A 份额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
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 
双禧 B 份额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
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股票型基金份额。为避免双
禧 B 的份额净值跌到零,本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机制,但是如果市场
出现极端下跌,双禧 B 的份额净值依旧存在跌到零的风险。 
 2)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对双禧A和双禧B份
额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双禧A
(或双禧B)的新增双禧100场内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该获取投资
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
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双禧100份额与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一方面,这
一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这一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
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在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后,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规模可能
较小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双
禧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能面临不能变现的风险。 
5)份额转换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新增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终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止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运作后,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双
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在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份额转为双禧100份额的场
内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和会员单位不具备基金场内赎回业务资格而导致不能直接赎回双禧100份额的场
内份额的风险。 
    6)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
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对于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
尽管在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下,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双禧B份额的市价总和
将与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净值之间具有逼近的趋势,但是,双禧A份额或双禧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基金份额配对转
换套利机制的影响,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尤其
是在临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点的时候。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双禧 100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1)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六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各自净
值分别计算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
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
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双禧 100 份额申购和赎回申
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
额转换比例和双禧 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双禧 100 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4.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
额与双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
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双禧 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双
禧 100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禧 100份额、双禧
A份额与双禧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运作;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双禧100份额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
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代表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4. 单独或合计代表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50% (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双禧100份额、双 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各自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 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额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 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双禧100份额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1)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六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3)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各自净值分 别计算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在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双禧A 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 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100 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现
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5%;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除上述第(1)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及(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
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折算比例计算、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
例,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
(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例:假设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55亿元,双禧100份额、双
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分别为12亿份、16亿份与24亿份,则双禧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12+16+24)=元 
(1)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本基金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双禧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禧A
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净值。 
2)双禧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其
中计算双禧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禧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双禧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双禧A的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1元净值为基准采用双禧A份额的
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计算出双禧A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双禧A、双禧B和双禧100份额净
值的关系,计算出双禧B的份额净值。 
4)如果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双禧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元,
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到元。 
5)双禧A、双禧B折算日折算后份额净值都调整为1元,折算后双禧A、双
禧B的份额净值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6)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上一折算日后第 个自然日,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
定存年利率为 。则第 个自然日,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如下: 
t
ttt BNAVANAVNAV ) ()( 、、 R t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例:假设上一折算日后第100个自然日,双禧100份额净值 分别为、
、,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存年利率为%。 
(i)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和双禧B的份额净值为: 
 
 
(ii)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和双禧B的份额净值为: 
 
 
(iii)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和双禧B的份额净值为: 
 
 
由于双禧B份额净值小于元,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自
该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
元。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3)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
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65/%)(1 tRANAV t  )(
/))(( ttt ANAVNAVBNAV )(
tNAV

/100%)%(1 tANAV )(
/)( tBNAV )( 
/100%)%(1 tANAV )(
/)( tBNAV )( 
/100%)%(1 tANAV )(
/)( tBNAV )(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双禧A份额 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日、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名
称与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4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
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
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帐户状况对帐
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正式推出双禧100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通
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
销机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
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增加或变更定期定额业务的
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5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
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
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 
客服电子邮箱:@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
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
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中
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基金投资人还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
销系统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并享受前端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
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金投资
人留意相关公告。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邮件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6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8-04-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中兴通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 人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济安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 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4-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及修 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5-0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上海莱士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5-1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苏宁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参加费 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5-28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8-05-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基金 在招商银行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限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0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唐鼎 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08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中兴通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1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康得新、天齐锂业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1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中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21 
关于警惕冒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 开展活动的特别提示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6-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 (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 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7-09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8-07-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7-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8-0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参加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8-10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8-08-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商基金 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及参加费率 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8-09-0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价值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0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督察长李华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副总经理蔡蓓蕾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定投及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0-08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9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0 
三十、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快速通道:
长量钱包
主题基金
主题精选
基金筛选
基金诊断
基金对比
定投计算
郑重声明:长量基金网站所发布的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长量基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决策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沪ICP备11012969号 郑重声明:本网站所载内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电话/传真:021-20691869 / 021-20691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