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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7 00:00:00.0

关于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
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
  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7月17日起,对旗下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以及《中加聚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方案:
  自2025年7月17日起,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原A类基金份额(即现有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基金投资人申购时可根据投资需求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将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费用结构如下所示:
  (一)中加聚诚纯债债券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24302,基金简称:中加聚诚纯债债券A
  中加聚诚纯债债券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1、申购费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万 %
100万≤M<300万 %
300万≤M<500万 %
M≥500万 1000元/笔
2、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日 %
Y≥7日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二)中加聚诚纯债债券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4953,基金简称:中加聚诚纯债债券C
  中加聚诚纯债债券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1、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日 %
Y≥7日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号云峰大厦1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
  (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
  (5)公司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邮编:20008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F、11F、14F(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人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
  (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一02F、03A一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一02F、03A一03C
  法定代表人:汤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
  (1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
  (11)名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户服务电话:95305-8
  网址:
  (1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401-2
  法人代表: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
  (1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
  (1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
  (1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1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
  (1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
  (1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
  (1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2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https:///
  (2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
  (2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邮编:116021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400-089-9100(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http://
  (2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
  (24)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1幢第8层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1幢第8层09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网址:、
  (25)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4至43层101内3层09A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4至43层101内3层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
  (2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98号的三亚太平金融产业港项目2号楼13层1315号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s://
  (27)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035811
  网址:
  (2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
  (29)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楼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6层)03室
  办公地址: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
  (3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31)公司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 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
  (3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
  (33)北京济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
  (3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如有其它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示信息为准。
  二、根据上述“增加C类基金份额方案”同步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
  三、《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等修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托管协议》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补充了侧袋机制项下的估值及信息披露条款并完善了存款业务流程的相关表述。本次《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部分 释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 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
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
6、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本基金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七部分 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某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
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相关合同约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
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
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
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
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
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
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 在除托管人以外其他银行开立存款类账户
的预留印鉴应至少预留一枚托管人指定印章,定期存
款留存全套托管人印章。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
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
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
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
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
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
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
对。 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
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
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
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
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
将编制的基金资金、 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意见》、《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元,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
见》、《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
9、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某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
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
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
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小数点后第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
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对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小数点
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清算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实施
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清算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
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相关合同约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上述调整事项,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一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咨询有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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